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强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交强险合同由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合同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根据驾驶记录浮动。
签订时,投保人需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按照银保监会批准的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负有支付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受害人是指交通事故中受伤或财产受损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责任限额指每次事故中对受害人的赔偿总额。
责任限额分为四类:死亡伤残、医疗、财产损失和无责任赔偿。
第七条:抢救费用指生命体征不稳定的紧急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或财产损失,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限额赔偿。
具体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无责任时,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1800元,财产损失100元。
赔偿项目包括丧葬、死亡补偿、亲属丧葬交通、残疾赔偿、护理、康复、交通、被扶养人生活、住宿、误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诊疗、住院、伙食、后续治疗、整容、营养。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在特定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需紧急抢救的,保险人在核实后垫付符合规定的费用,并有权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交强险不赔偿因受害人故意、被保险车辆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和诉讼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为一年,按保险单起止时间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证件,不得附加条件,续保提供上一年度保单,被保险车辆改变时通知保险人,及时施救保护,协助现场查勘、事故调查,发生仲裁或诉讼及时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申请理赔需提供保单、索赔申请、证件、事故证明、协议书、证明、清单、费用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所有权转移需变更合同,投保人可因特定情况解除合同,解除后需退还或说明情况。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或起诉,争议处理适用中国法律,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条例。
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A、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05]18号
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
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
B、根据上述规定,原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废止,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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